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由於地價稅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因此,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不論擁有多少筆土地,稅捐稽徵處只會寄發1張地價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後,如有戶籍、營業地址已變更未向稅捐處更改土地所有權人地址者,地價稅單會寄到原登記地址。此時,居住於原地址的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務請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以免誤繳他人之地價稅。
如未收到今年地價稅單的民眾可先向稅捐處查詢及申請補發繳款書。此外,該處貼心提醒新購房地的民眾申請地價稅轉帳繳納時,請勿以前手的地價稅繳款書管理代號申請,以免誤繳他人之地價稅。
民眾如誤繳他人之地價稅向稅捐處申請退稅時,需檢附誤繳之地價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相關證明資料,經查證屬實為誤繳案件始得退還該稅款。若重覆申請補發繳款書致溢繳地價稅者,稅捐處會於稅款銷號完成後主動辦理退稅並以雙掛號郵寄退稅支票,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或要求提供銀行帳號,請民眾提高警覺,以免上當受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上「稅地種類」分為一般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4類,民眾如持有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而稅單上的面積只列一般土地項下,就要注意是否還沒有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
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地價稅繳納方式多達7種,相關繳納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說明,惟至便利商店繳稅或採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方式繳納稅款者,可於2011年12月2日24時前繳納,逾此期間者僅能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並加徵滯納金。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供市民更優質的服務,即日起新北市民眾到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時,可填寫「新北市政府戶籍資料變更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該處接到戶政事務所通報,將就新戶籍地之土地及房屋查明符合規定者,主動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達到單一窗口全程服務之目標。
本項創新服務目前限於土地及房屋坐落於新北市之所有權人申請,民眾於申請書第二項(二)欄位填寫土地坐落、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等相關資料,即可完成申請,免附相關書證。如申請戶籍遷入者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而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該申請戶籍遷入者亦可於填妥土地所有權人姓名或加蓋土地所有權人印章即可代辦申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會將辦理結果函送新戶籍地址,如要變更通訊地址,則填寫申請書第二項(一)欄位即可同時更改繳款書投遞地址。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